English

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内幕

1999-02-25 来源:生活时报 田 浩 我有话说

(续昨)

梁上君子

这是1993年8月的一天。

将近子夜时分。

金文军带着业务主管,来到北京玉渊潭公园内研究所楼下,二楼机房的窗户是关着的,但还是让他发现了一扇虚掩的窗户,两人顺着一楼窗外的铁栏杆爬上二楼,顺窗而入。

“别开灯!”金文军小声对左言浩命令道。

“接电源,打开两台电脑。”金文军吩咐着,他们拿出自己带的盘,放入带有录波器技术的电脑里进行拷贝,研究所科研人员关于录波器技术的全部商业秘密,就这样被金文军“拿”走了。

当金文军认为,他们已拷得差不多时,他们便又从原路消失了。

拷完后,他们没有立刻回烟台,金文军要检查一下自己是否已把录波器里的全部软件资料都“拿”到,当他发现似乎并不很全时,便决定再和左言浩来“拿”一次。

但这一次他们失算了,因这天晚上,研究所有关技术人员因故要来机房加班,当技术人员打开房门时,恰好撞见了正慌不择路的金文军和左言浩。

到底是经理见多识广,金文军马上承认错误,称学习心切,方法不当,下不为例,绝不再来……总而言之,他的眼泪和小品式的忏悔,感动了原本对其侧目而视的高级知识分子,他们被礼貌地“驱逐出境”,当然,他们带去的软盘被没收了。

走出研究所,金文军心里窃喜。这次他们不过丢了个芝麻,而西瓜已在他们手里。

光有软盘还不行,还必须有录波器,他不想买。

“我们还去拿录波器”金文军对左言浩说。

左言浩不敢再去了。

金文军决定身先士卒。

9月底的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金文军独自来到研究所楼下。

他仔细观察后发现,北边2层的一扇窗户竟然开着,他当即顺着一楼窗户上的护栏又爬上去,他的手最初抖得抓不住栏杆,但又一想,自己不过是依协议去“拿”,便又很快镇定下来了。

他麻利地翻窗而入后,“拿”走了库房内的两台新录波器,并从原路返回。

他当夜便带着录波器回到烟台的电子公司。

他坦然地告诉公司同仁,这是他在北京“买”的两台录波器。

没有一个人怀疑,这是经理夜晚翻窗而入,悄悄从公家办公室“拿”的,尽管经理没有任何购买手续交给公司会计。

左言浩随后也带着第一次偷拷的全部软盘回到烟台电子公司。他们将软盘放入计算机内一张张检查,他们惊喜地发现,他们已将全部技术拷了回来,他们成功了。

金文军让公司职工将技术资料和数据全部打印出来后,他又到北京有关厂家购买录波器的部分配件回去加工,并仿印了录波器说明书、继电器说明书及用户手册。

金文军要大干快上了。

他派左言浩出差,外出开拓营销市场。

他在烟台指挥生产。

他此刻并不知道北京正在发生的事情。

逻辑推理

北京的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自动化研究所,在清点机房时发现丢失了两台新录波器,知识分子的思维是严谨的,高级知识分子尤其如此。

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那个曾让人可怜的大学生经理是贼。

研究所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介绍了金文军的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立案后即派人到烟台开发区特能达电器电子公司调查取证,适逢金文军不在公司,经研究所同行人员指认,公安机关当场将金文军从北京“拿”走的两台新录波器查获并起赃,研究所同行人员打开电子公司机房电脑,令其大吃一惊的是,原来金文军早已将该所的全部软件盗走,且已准备批量生产。经研究所人员建议,为了调取金文军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证据,公安人员将带有研究所商业秘密的电脑一并查封带回北京。

不久,金文军落网。

经公安机关组织原国家电力部安检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局等专家鉴定:该带回北京的计算机硬盘内含有大量由水科院自动化研究所编制开发的程序。

被盗的有关CLQ2录波器软件包括了该产品绝大部分源程序、应用程序、硬件原理图、印刷电路图以及正在开发的新软件。

金文军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一案,经有关专家及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证据确凿。

依法宣判

1998年4月14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文军伙同左言浩(在逃)于1993年8月7日,翻窗进入本市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自动化研究所的实验室,用拷贝的方式窃取该单位CLQ2微机故障录波器软件资料,该技术经专家评估价值人民币15万元,给该技术所有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金文军于1993年9月底,再次窜至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自动化研究所,翻窗进入办公室,盗走CLQ2微机故障录波器2台,经北京市海淀区价格事务所鉴定价值人民币61000元。案发后,该物品已被追回发还被盗单位。

在法庭上,面对庄严的国徽,被告人大学生金文军仍认为其盗窃录波器及软件资料是“取走”,是经研究所“同意”,他仍拒不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文军窃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其以盗窃的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以其所犯盗窃罪并罚。

被告人金文军关于其取走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自动化研究所的故障录波器和软件资料是经该单位同意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1款第1项、第264条、第12条第1款、第53条、第55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69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金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满释放后2年交纳)。

金文军终于低下了头,他没有表示上诉。

《金盾》1999年第2期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